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监督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县(市、区)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等制度,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实施水量分配和河湖生态流量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按规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市水资源信息和水资源公报。配合有关部门制订水功能区划。按规定权限组织实施河湖和地下水监测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全市节约用水规划,负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实施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