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水 罚决〔2022〕006号
当事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556070223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贾晓华,地址:沙河市八里庄村西。
根据 线索移交 ,本机关于2022年 12 月 19 日对你(单位)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在2019年度超许可取水0.563万立方米。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1.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2019年超量取水事实;2.取水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实取水许可的年取水量;3.2019年用水情况表,证明2019年度监测取水总量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和《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三条执行标准第一项“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处罚”的规定,结合你公司主动配合关停取水井,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2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邢台中华路大街支行(地址:信都区守敬北路191号),账户名称:邢台市财政局,账号:100148560192。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邢台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开发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01900
邢台市水务局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