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水 罚决〔2023〕002号

 

        当     事     人:河北佰隆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MA7EMUK606

        法  定  代 表 人:张海丰

        住            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白岸乡许家村村北

        根据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7月3日对你(单位)涉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临河建筑物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建设的太行山红色教育基地游客中心项目,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修建临河建筑物、构筑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版)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测量数据测绘位置示意图、2021年信都区政府公示的河道管理范围的文件、讯问笔录等。2023年9月15日信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路罗川前大岭村段局部调整防洪治理规划报告》的批复、信都区水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整改的情况。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版)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冀水政〔2023〕34号)第二部分河道、水工程及防汛抗旱管理类序号33,裁量幅度“轻微”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一万元(10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邢台中华大街支行(地址:信都区守敬北路191号),账户名称:邢台市财政局账号100148560192。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01900

 

邢台市水务局

2023年9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