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水罚决〔2023〕004号

 

        当       事      人 :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燕兴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506201455544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靳京华

        地               址 :宁晋县大曹庄乡南镇村

        根据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7月10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自备井已封存状态下,擅自启用自备井取水。依据你(单位)提供的用水量证明,根据企业规模、经营性质、取水用途等方面来判断,认为是合理的,可以采用,推测你(单位)日取水4.69立方米。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2.用水量证明一份,用于核定日用水量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河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部分 水资源管理类 序号1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二万元(20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邢台中华路大街支行(地址:信都区守敬北路191号),账户名称:邢台市财政局,账号:100148560192。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邢台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01900

邢台市水务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