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水罚决〔2023〕005号
当事人:邢台康宁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1MA07META8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波 地址:邢台经济开发区祥和大街529号
根据线索移交,本机关于2023年7月10日对你(单位)涉嫌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建设取水配套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为已封停的自备井安装取水配套设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凿井施工等单位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或者为其建设取水配套设施的,……”的规定,有关事实有:1.询问笔录2份;2.取水许可证复印件1份;3.当事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等证据证明。你医院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拆除打井设备,属于较轻违法行为,现依据《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河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执行标准第一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拆除打井设备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七万元(7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邢台中华路大街支行(地址:信都区守敬北路191号),账户名称:邢台市财政局,账号:100148560192。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邢台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01900
邢台市水务局
2023年12月14日